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作者: 胡勤忠 时间:2024-09-05 点击数:
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升学,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就读:
(一)在我市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二)入选枣庄英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三)在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就业企业须为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人才为企业全职引进。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于每月30日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需提供《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一式4份。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一式4份;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经备案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4份复印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核验证件真实性后,将原件退回企业;每月10日前将本地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名单,每月20日前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符合条件人选名单转至相关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于每月30日前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从枣庄市外申请转入的(含高中阶段),可参照本办法随时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办理就学申请,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已享受的各项人才政策及今后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33246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和专家服务中心,3122279
滕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5501963
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4422540
山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科,8823511
市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3921756
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7799900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6639970
枣庄高新区政工部人才室,8355866
监督电话: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8685838。
备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需上报以下材料:
申请人所属学院(部门)材料核验证明
子女入学申请表
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博士毕业证
博士学位证
人事合同
入学子女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入学子女和父母的户口页及户主主页、索引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