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调解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11-10 点击数:

枣庄学院调解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枣庄学院调解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工会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耐心疏导、说服教育的方法,遵守调解基本程序,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学校调解工作委员会应遵守的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学校调解工作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请吃受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调解工作委员会设委员1517名,经校工会提名,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同届,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 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章  调解工作的具体制度

第九条 纠纷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的纠纷排查活动,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学校请示汇报工作,建立重大纠纷信息快报制度,对纠纷激化的事件,突发事件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集体调解工作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调解任务。

第十二条 检查督促制度。校工会对各分工会的调解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发现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登记回访制度。建立解决纠纷登记薄,以便备用存查,如当事人要求上传,应尊重当事人意见。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纠纷处理后对当事人的反映,了解处理后的动态,以利于巩固调解成果。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调解程序

①在作出受理调解决定后,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②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③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调解;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由调解委员会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在三十天内经二次调解无效的,不再调解。但可根据争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出具拟调解的意见。

第十七条 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审议,党委研究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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